平日下午在106中槍,罰單寫著5/2到案,請問是要到哪到案?
有管道申訴主張一罪不二罰嗎?(罰款8000還要扣牌)
有管道申訴主張一罪不二罰嗎?(罰款8000還要扣牌)

基隆阿緯(雞腿) 在 2020-04-09 20:41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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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阿緯(雞腿) 寫到: |
平日下午在106中槍,罰單寫著5/2到案,請問是要到哪到案?
有管道申訴主張一罪不二罰嗎?(罰款8000還要扣牌) ![]() |
althewind 寫到: |
所謂兩罰是指單一行為用兩種不同但適用的法規來處罰,
例如你跨越雙黃線迴轉, 警察可以在跨越雙黃線或是不依規定迴轉兩條法規中擇一來製單, 但不能兩條同時開。 嚴重超速的罰則就是罰款加扣牌, 這是同一條法規裡的罰則, 所以不是兩罰。 另外到案是指到裁決所或監理站繳牌繳費~ |
基隆阿緯(雞腿) 寫到: |
感謝各位回復
不過我看他處罰條例是寫 第43條第1項第2款(罰8000) 和 第43條第4項(扣牌3個月) 同樣是超速60公里以上,這樣還不算一罪兩條罰則嗎? |
althewind 寫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3條全文如下: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第43條第1項第2款: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第43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先說明此法規裡款與項的區分, 法規的內文分有幾段就是有幾項 第一項是條列處罰的具體行為, 稱為款。 除了第一項(段)以外, 後面的項(段)都是補充說明與罰則細分。 以43條為例, 第一項裡面的五款是條列處罰的具體行為, 後面的幾項就是針對第一項裡面條列的五款來做補充。 因此都屬於同一條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