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4次離3次請32天婚假 權利濫用至極
2021-04-13 04:50 聯合報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報載台北市某外商銀行行員與同一對象在卅七天內結了四次婚卻離了三次婚,合計向公司申請卅二天婚假;最後銀行只核准這名行員第一次結婚的八天婚假,該行員不滿,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其後,銀行遭勞動局開罰二萬元不服提起訴願,北市訴願會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重啟調查;但勞動局回應,勞基法中並沒有明定不能在短時間內重複請婚假,有意維持原處分。
既然不限次數,該行員如果繼續辦離婚再結婚,重複演同樣戲碼,勞動局還要如此回應嗎?法規的確沒有明定再婚請假次數,但行政機關卻有基本裁量權,認為不當或不妥,依法應予拒絕,不是一味迎合一方而不顧實質之公平正義。
所謂「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就是權利人行使權利形式上縱然合法,但實質上卻損及公平正義,應予禁止;所以民法第一四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亦有如是規定,又被稱為「帝王條款」,乃法律特別賦予裁判官在沒有形式法條適用情形下得例外扮演「帝王角色」,甚至得變更形式上之法條,維護真正實質上之合理公平與正義,補充法規之不足。
勞動局此扇門一開先例,不怕日後各方勞工比照辦理?不久前鮭魚事件記憶猶新,多少人為了商家活動而改名,以得到區區商業招待活動,不擔心部分有心人比照故技重施?
況且,結婚得以請婚假之目的,在於獎勵雙方當事人俾日後在職場上更加發揮所長,並非藉此巧門不合理濫用社會資源。本件行為人權利濫用至極,已嚴重違背一般人認知,侵蝕社會善良觀感,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竟可以認同,毫無擔當還對業者開罰,滋長社會歪風莫此為甚!
2021-04-13 04:50 聯合報 /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
報載台北市某外商銀行行員與同一對象在卅七天內結了四次婚卻離了三次婚,合計向公司申請卅二天婚假;最後銀行只核准這名行員第一次結婚的八天婚假,該行員不滿,向台北市勞動局檢舉。其後,銀行遭勞動局開罰二萬元不服提起訴願,北市訴願會撤銷原處分,要求勞動局重啟調查;但勞動局回應,勞基法中並沒有明定不能在短時間內重複請婚假,有意維持原處分。
既然不限次數,該行員如果繼續辦離婚再結婚,重複演同樣戲碼,勞動局還要如此回應嗎?法規的確沒有明定再婚請假次數,但行政機關卻有基本裁量權,認為不當或不妥,依法應予拒絕,不是一味迎合一方而不顧實質之公平正義。
所謂「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就是權利人行使權利形式上縱然合法,但實質上卻損及公平正義,應予禁止;所以民法第一四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在行政程序法第八條亦有如是規定,又被稱為「帝王條款」,乃法律特別賦予裁判官在沒有形式法條適用情形下得例外扮演「帝王角色」,甚至得變更形式上之法條,維護真正實質上之合理公平與正義,補充法規之不足。
勞動局此扇門一開先例,不怕日後各方勞工比照辦理?不久前鮭魚事件記憶猶新,多少人為了商家活動而改名,以得到區區商業招待活動,不擔心部分有心人比照故技重施?
況且,結婚得以請婚假之目的,在於獎勵雙方當事人俾日後在職場上更加發揮所長,並非藉此巧門不合理濫用社會資源。本件行為人權利濫用至極,已嚴重違背一般人認知,侵蝕社會善良觀感,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竟可以認同,毫無擔當還對業者開罰,滋長社會歪風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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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銀行、郵局、印鑑、保險......一大堆跟身分有關的都要改嗎? 不就弄到翻了?